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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乘坐飞机携带物品的规定,你应该知道这些

分类:空乘知识 更新时间:2019-08-08
乘坐飞机携带物品的规定 乘坐飞机携带物品的规定

根据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、行李国内运输规则》第三十七、三十八条规定: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,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;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,每人只能携带一件物品。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*40*55 厘米,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 5 公斤。超过规定件数、重量或体积的物品,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。

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,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:头等舱40 公斤,公务舱 30 公斤 ,经济舱 20 公斤。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。

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、丢失,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 元。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 元时,按实际价值赔偿,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。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,无法确定重量时,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。行李声明价值: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 元时,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。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‰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。金额以元为单位。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,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,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。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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